幼儿园免责书有效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实践中,有的幼儿园要求家长入园时签订免责声明,在幼儿园期间孩子发生意外和幼儿园无关。这样的免责声明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比如幼儿园的孩子,只要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都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幼儿园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人之间签订的免责声明,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的免责约定,幼儿园依然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不能以双方之间的免责声明对抗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