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民办学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申清并提交筹设申请书,申清书应当载明办学机构或者举办者、拟设立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理念、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应当重新申清。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筹设期满要求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清,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理(董、监)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审批机关的其他必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