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农村开办幼儿园?
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当具备《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获准在农村举办幼儿园,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具有爱国主义、共产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心于学前教育事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2、具有与举办幼儿园相适应的完全固定的园舍和与一定规模(通常应包括大、中、小各班)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幼儿教育、儿童生活、儿童保健等设备、设施和玩、教具、书本资料。
3、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组织章程,有稳定的可靠的幼儿园经费来源和可靠的稳定的、合格的教师来源。
4、园长、教师、医务人员要符合《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地方有关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关于任职资格的规定。
5、幼儿园的设置要符合幼儿园布局规划,其规模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人口状况和入园需求确定。
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当提出申办报告,内容包括:幼儿园的名称、园长、经费来源和数额、拟办的幼儿园所在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方式、教学手段、教学计划、开办时间、预计招生人数以及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组成、主要行政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履历等。
需要提出申办报告的幼儿园,既可以是国家的、集体的,也可以是民办的。民办幼儿园又可分为个人举办的和集体举办的,提出申办者,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申办报告中所列各项,是经审查是否符合举办幼儿园的必备条件的具体内容,是重要的审批依据,申办报告应当做到内容确实、具体、文字通顺明确,申办报告应一式几份送幼儿园的审批机关,并由审批机关通知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教育法》对申办报告的内容也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