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国家质量检测什么?
“学校被国家质检总局通报”,先来看看这个新闻原标题——《山西大同大学被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报批评》 来,大家注意这条新闻的关键词: “全国176家高校实验室”(而不是部分或者某一学校); “30个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而不是部分或者某一单位); “214种产品样品”(而不是部分或者某些产品)…… 这个新闻说明,此次检查的范围是“全国”,对象是“高校实验室”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内容主要是“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的“合格率”情况。
所谓“检测能力”,用大众话解释就是“测得准不准”;而“检测能力验证”则是“以比照审查的方式,检验实验室是否具有相应的检测能力”。 也就是说,这次国家质检总局对高校和质检机构的抽检,主要查的是这些单位和部门自我检测能力认定的真实有效性。
那么,到底哪些行为算违反相关规定呢? 原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第三十条规定,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 ——不能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的; ——检测数据明显错误,不能更正且不符合原检测方案要求的; ——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数据记录的。
另外,《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还详细列举了各类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这里不再赘述。 而据新闻报道,本次被查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报告丢失”“超范围检测”“原始记录不规范”等。
首先,必须肯定的一点是,任何一项科学实验都应当有严谨的实验记录,否则该实验的结果就无法追溯。 但是,高校作为教学机构,其职责主要是在培养人才的同时,开展科研工作。对于科研这一块,目前一般不强制要求必须出结果(比如发表期刊文章),只要做好实验记录即可。所以,有些高校可能为了节约经费,减少仪器设备损耗,不做过多重复性试验,而将实验结论记录在案以备查阅就行了。当然,这种做实验的方法在有些学科可能是可以的,但是某些需要严格把控实验标准的学科这样操作就有待商榷了。
其次,从新闻报道来看,本次抽查涉及的学校和质检机构都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测试的。问题的核心其实在于:如何确保测试过程不受外界影响而保持绝对客观?
这实际上是一个监管难题。 因为无论是高校还是质检机构,其内部监管往往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如果外部监督乏力,那只能依靠内部监管。可是,高校实验室的内部监管很多时候只能靠师生自发完成。而一旦自发监管形成不了有效力量,那就只能是外部强力的监管才能奏效。现在,既然外部强力监管已经开始发挥作用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那就应该以此为契机,继续加强高校实验室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