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宪法修改了哪些?
1、取消“社会主又”提法,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这次修宪删除了现行宪法中有关“社会主又”的经济制度以及发展路线等相关条款,代之以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完善治国安邦总章程 新增完善人权保障、增加国家机构设置等内容;
3、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撤销监察部 中央委员会设置常务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
4、国家机构设置 增设国家监察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作为最高监察委员会和国家机关,并明确它们的职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再兼任国务院及下属部门领导。全国政协副主席不再兼任中央军委委员。
5、立法权限划分 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权,同时规定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规定;
6、特别行政区的权力 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明确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审判官员、检察官、立法会议员的产生办法等;
7、民族区域自治 增加强调民族团结的内容,提出要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8、军人权利义务 规定现役军人必须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9、宣誓制度 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制度;
10、选举制度 适当扩大县镇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范围,允许居住在外地的人员参加当地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