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出台新政策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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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啊,我就在政策里哦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身份参保或者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办理手续期间应当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新政前,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由于没有单位为其承担缴费义务,所有费用都需要自己承担,当然包括单位缴的那部分。

新政后,个人只需要承担个人的部分(8%),之前由单位承担的部分(19%)转为政府补贴给灵活就业人员,即社保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这样虽然个人缴费金额增长了,但是计入个人权益的缴费基数也增加了;同时,因为社会统筹部分的金额是财政补贴的,相当于国家替你交了一部分,所以个人实际缴纳的费用其实是有减少的。

举个例子: 老李是企业员工,月工资5000元,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假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740元/月。

老赵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则其每月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 5000×19%+1740×8%=1308(元)。而以前的话,老赵作为企业在职人员,企业需要为他缴纳19%+8%=27%,个人只需缴纳8%,现在个人缴纳的全部金额加上以前的累计余额,比原来多了40%左右。

但要注意的是,这个政策只是将单位缴纳的一部分划到了社会统筹账户,并没有改变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而且个人缴纳的款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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