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幼儿园需要哪些手续?
1、申请举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提出申办报告向幼儿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2、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给出答复。
3、审核批准后,申请者持审核批准文件到同级编制、人事及财政部门分别办理有关手续。
4、幼儿园的举办者接到审核批准决定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审批机关领取办学许可证。逾期不到审批机关领取办学许可证的,视为无效申请。
5、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在筹建期间不得招生,不得从事其他教育活动。
6、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提交有关材料:申办报告、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拟办幼儿园的资产、拟办幼儿园的具体可行的规章制度,拟办幼儿园的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