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幼儿园受伤谁的责任?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所受到的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物件(包括室内设施、教学用具和生活用品等,以及室外场地等建筑物、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管理方面存在过错,如没有及时排除已知的妨害或者危险源,未对学生活动场所的水、电、玻璃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供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饮用水和食品等,该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应当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是否有过错,过错的大小,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分别确定不同的责任。在物件致害情况下,如果物件致害是第三人造成的,应当由致害行为的实施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未尽管理职责,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