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能开除学生吗?
据报载,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回龙镇一所小学因为一名小学生违纪,令其退学。事情的发生经过是这样的:回龙镇小学发生一起体罚学生案件。该校一名叫艾宇的学生上课玩橡皮,老师杨庆元罚他站了三五分钟。没想到,事后,杨庆元却被学校以管教不严、处罚不当为由予以解聘。杨庆元对媒体说,他执教数十年来,第一次听到教师被学校解聘是因为罚学生站。艾宇的母亲杨先生则指出,回龙镇小学校长王汉桥曾打电话给她,说孩子是杨庆元教育的,要她出2000元赔礼道歉。她没同意,于是,王汉桥指定学校一名记者去记者她。但她没对记者说自己是去读书的,是记者硬要她写一个举报信,称自己是去上学被体罚的。至于学校辞退杨庆元的原因,团风县教育局一名负责干部介绍说,这只是学校一个暂行的做法,以后不会有这种规定。不管怎么说,体罚学生事件之所以发生,原因在学校。不过,学校以对杨庆元做出辞退处理,还是令不少公众感到惊讶。《教师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没有赋予学校可以开除学生的权力。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学校可以开除学生的相关规定。不过,1981年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中有一项规定:对于品学不良的学生,学校可以酌情给予必要的临时停学或劝退处理。不过,《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在1993年就修订过,而现行法律中却没有相关规定。
从教育权、教学权来讲,中国父母对未成年人教育权、保护权的横向转移,即父母将部分教育(包括体罚)权交给学校,这是不对的,是违法的。学校不是司法机关,没有惩罚学生的权力。学校有教导之责,但对学生只是教育和引导,没有惩罚权和惩戒权。学校只能对违纪学生进行适当的批评和通报等批评教育,无权给予学生行政处分。例如,取消参加某种活动的资格,甚至不许毕业,都违背了教育法。父母是孩子的最直接的教育者,是父母对孩子进行教育,学校只有引导之责。我国有《教育法》和《教师法》,但都没有赋予学校可以开除学生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