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学校的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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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用于称呼政府举办的学校。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所有学校都由政府举办,因此没有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区别。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社会财富的所有制形式出现了私有(民营)经济,教育领域也出现私人办学。国家允许并鼓励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有利于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除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校、职业学校以外,其他营利性组织不得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再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民办学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或传播宗教。

然而,尽管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但“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称谓一直沿用至今。 严格讲,“公”、“民”分类是就学校所有权所做出的划分。但是,除了所有权之外,学校还属于不同的教育类型,这会影响学校之间关系的划分以及政府的职责定位。

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学校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归教育部门主管;二是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等,归人社部门主管。虽然立法上对这两种类型学校的归属做了区分,但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地区和学校存在着行政隶属关系与教育资源分配的交叉现象。

根据学校不同,学生获得的毕业证书也不同。普通中小学校毕业生由教育部门颁发国民基础教育序列的毕业证书,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有职教部门颁发的职业学校毕业证书,而普通高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毕业生则由国家教育部颁发普通或特殊教育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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