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和家长是不是一个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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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一点,学校和家庭不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因而也没有直接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但是,法律赋予学校和学生父母(主要指监护人)各自的职权和职责、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而且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实现的。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学校和家庭是“同体”的。 但必须指出的是,这个意义上的“同一”是有条件的——即必须基于合法的教育行为。如果学校或家长一方违反教育法规,那么,他们便失去了“同体”的基础,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没有了存在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5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国务院颁发的《义务教育法》第5条明确规定,“父母必须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的职责”; 第63条第2款规定,“因拒绝接受义务教育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等等。这些规定为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需要强调的是,作为特定社会关系中的两个具体个体,学校与家庭的权利义务是通过特定的机构、程序来实现的。 首先,国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教育制度体系,由各类学校法人的设立条件、权限、范围、资格认定等构成了学校的法定权利义务体系;同样,对家庭关系(主要为亲子关系)的规定也形成了家庭教育的基本规范。

其次,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无论是入学还是转学、插班,无论是评优还是处分学生,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比如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原则上要经过民主评议、班主任讨论、年级组研究决定、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校级公示、备案等若干程序,才能最终确定并付诸实施。

国家和社会各界建立了包括教育督导制度、评估检查制度等各类监督机制,以保证学校教育质量和水平,保证家庭教育的规范、有效开展。最后,当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出现纠纷或者矛盾的时候,国家专门建立了相应的调解处理机制,如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经教育惩戒无效的,学生及其家长有权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于较重的处罚,如开除学籍,学生及其家长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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