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潍坊产假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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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以下休假: (一)正常分娩的,休息45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剖宫产的,休息90天; (三)妊娠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休息30天;

(四)妊娠满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60天。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延长产假至6个月: (一)基础疾病需要保守治疗的; (二)患有慢性疾病的; (三)妊娠期满但因健康状况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第十二条 女职工怀孕期间在门诊就医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对哺乳(含人工哺乳,下同)未满1周岁的婴儿,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正常工作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对哺乳未满6个月的婴儿,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排适当时间来哺乳的方式保障哺乳假的权利。 第十四条 在产假和哺乳假期间,女方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女方产假期满回原工作单位工作,但仍在哺乳期内的,所在单位应当允许每天哺乳一次并酌情缩短其工作时间,保证充足的哺乳时间。

第十五条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哺乳室。 新建办公楼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间隔,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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