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晚育产假多少天?
一、国家关于休假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七)项规定: 女职工生育,领取生育津贴的,其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企业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女职工;低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二、各地对晚育假的规定 (一)各省(市)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奖励的规定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对晚育的,延长产假三十天。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规定的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一个月。
(二)各地方政府规章中对晚育假的规定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享受生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女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生育的,丈夫满四十周岁初育的,经批准可以再延长产假三个月。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下列优待:…(三)女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延长产假至四个月;
综上
1.各地关于晚育假的年限规定并不一致,有15天的,也有42天的。
2.除了晚育假,还有独生子女假,女性年满35岁生育的,可以额外申请两个月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