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国家线是什么水平?
1.国家线的划定 教育部根据全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教育水平等,划分了A区B区(一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
一般情况A区的分数线会比B区高一些。34所自划线院校的复试线也会高于国家线,部分专业要高于自主划线院校分数线。 A类考生指报考地处一区招生单位的考生。一区系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哈尔滨、江苏、浙江、安微、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州、重庆、四川、陕西21省(市); B类考生指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的考生。二区系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10省 (区); 第一志愿报考二区招生单位且初试成绩达到二区国家线的考生可参加二区招生单位复试。 第二条 教育部根据国家就业形势及全国高校研究生生源状况,确定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数,并报国务院批准下达执行。 第三条 教育部根据国家计划和学校情况制定分学校下达的全国硕士招生计划。 第四条 为加强对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政策执行的监督和管理,教育部设立“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小组”(简称“检查小组”)负责检查和指导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检查机构对本地区的专项检查进行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一所高等学校为该地区专项检查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六条 “检查小组”由教育部领导及部分部内相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牵头负责日常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实施单位,负责本地区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以及向“检查小组”报送材料等工作。
第七条 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当年录取的所有类型、所有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第八条 专项检查的重点是各招生单位上报的国家计划内招生人数的真实性(以下简称“计划数”)和实际招收研究生的总人数(以下简称“实招数”)。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教发〔2005〕10号)中关于“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工作,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不得以各种方式违规接收推免生或调剂生源”的规定精神,对于超过计划数而实际又完成招生计划的各招生单位,其增加的招生人数一律作为超计划处理,不予认定。 对于未完成国家计划的招生单位,其未完成计划数的部分按下列原则处理:对报考人数不足而又不服从调剂、无法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原则上不再调入其他专业;确需调减招生计划的,应报“检查小组”审批后执行,并于2007年4月15日之前将有关资料送交“检查小组”备案。 第十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招生单位专项检查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力度。
各省级招生单位应成立专门的检查组,并明确一名校领导和若干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此项工作。 各级专项检查组织部门应于每年3月中旬前确定本辖区的检查范围(即当年新录取的各专业硕士生)和检查重点,于当年9月中旬前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招生单位在专项检查开始前,应将本单位招生专业目录和有关招生计划数说明等资料报送到相应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列入200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