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主体还是客体?

昝倩雯昝倩雯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在《教育大百科全书》里,“学校”这一词条的释义是这样的: 学校(school)是指教育机构。它是一个以学生为对象进行教育的机构;同时,它也是一个由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提供的服务场所——这种服务是通过课堂教学和校园里的其他活动进行的。尽管“学”与“校”是两个意义相近的词,但却有着重要的区分。

我们通常所说的“学校”一般指的是教育机构,而这里的“教育”一词的理解则需要宽泛一些,它不仅包括系统地知识传授,也包括各种形式的训练、各种项目的比赛等对学生的培养。从定义上说,只要具备教师(以及相应的教职人员)和学员(或者学生、学龄儿童)即可成为学校——“只要有师生,有学习地点和学习过程,就是一个学校。” 在学校这个意义上说,“学校”显然属于施事者即行动者一主体。

然而,如果我们对这个定义稍加细辨,便会发现,其实学校作为一个教育机构的存在是有其客观基础的。这个基础就是:为了进行系统的知识传授,学校需要拥有专职的教员(以及教学辅助人员)并且需要固定的场地及其他教学设施。这些要素不是自然而然就能组成的,它们是需要投入资源、人力、物力才能成立的。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说学校是一种客体恐怕也是成立的。 这个看法与英国哲学家洛克关于教育的论述不无关系。他在《人类理解论》(1690年)中谈到教育时这样说: “我主张,就人类本性而言,他们生来就具有求知欲,因为知识和学问是对他们有用的……我想提出一个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即使是最野蛮的人也有受教育的权利。……所以我认为教育是为了人类的利益而不是为了社会的利益的。不管人们给教育与文明如何下定义,也不管用什么样的词去表述,只要承认下面这一点就足够了:教育是向一切人开放的,它是不依赖国家、社会或政党而存在的。” 洛克所主张的教育应当具有的普遍性、平等性和公益性正是基于学校的客体性质而提出的。作为客体的学校是需要大力投资、不断发展的,为此,必须实现教育公平,使人人都能平等地享有教育机会。

当然,随着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我们似乎可以不再那么严格地坚持“学校”这一概念的界限。特别是近年来,随着高等学校对校内学生实施分类培养方案,实行小班化教学,我们把大学生单独列出,用“学院”的概念指称他们的培养单位,似乎也已成为了一种惯例。但这样的划分只是职能上的,而非概念意义上的。而且,不论怎样,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直接受益者,是他们使学校成为一种真正的主体。没有学生的学校只不过是空壳一个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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